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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饭店办理环保备案须知发表时间:2018-06-25 11:11 一、选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业选址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非居民住宅楼; 2、设立专用井道的商住综合楼; 3、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不相邻的楼层; 二、环保要求: 1、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电、液化气等) 2、设置专用井道;(用建筑材料制成) 3、安装厨房油烟净化器、隔油池; 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5、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采取减震措施,排放的噪声应符合GB22337的要求。 6、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分类存放,统一收集。 三、办理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餐饮从业者至行政服务大厅35号窗口领取申请表、材料清单。经社区初审-监察大队现场核实-领导签批后领取备案证件。 |